晉自然資規〔2021〕1號
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土地管理局:
《山西省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21年第2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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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2月8日
(主動公開)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2021年2月9日印發 |
山西省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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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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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決策部署,落實“要素跟著項目走”的要求,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和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方式,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根據《山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2014年5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公布,2019年7月24日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修改)、《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資辦發〔2019〕31號)、《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實施意見》(晉發〔2020〕25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建設用地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時,適用本實施辦法。
實行“標準地”出讓,可以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
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供應工業用地,應當符合現行工業用地供應相關要求。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工業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主要是指用于工業生產、產品加工制造、機械和設備修理以及直接為工業生產等服務的附屬設施用地。用于物資儲備、中轉場所的倉儲用地,可按工業用途落實用地。
第四條??本實施辦法中的長期租賃是指工業項目用地供應時,將國有土地租賃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供應方式。
先租后讓是指工業項目用地供應時設定一定的條件,先以租賃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應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后,可申請將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并支付租金、出讓金的供應方式。
租讓結合是指工業項目用地供應時設定一定的條件,先行以租賃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應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后,再申請將部分土地仍保持租賃性質、部分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并支付租金、出讓金的供應方式。
彈性年期出讓是指工業項目用地供應時,各地綜合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生命周期、產業發展趨勢等,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合理確定出讓年限,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支付出讓金的供應方式。
第五條??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和引導,做好服務和指導,推進實施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制度,降低企業用地成本,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第六條??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計分析,在每年7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分別向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當年上半年、全年工業用地彈性出讓統計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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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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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采取長期租賃方式供應的,應當執行《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的規定,約定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
采取先租后讓方式供應的,約定的租賃年限與出讓年限之和不得超過30年,其中租賃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
采取租讓結合方式供應的,租賃部分單次約定年限不得超過20年,可以續簽租賃合同。
采取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年限原則上不得低于10年,不得超過30年。根據產業生命周期等因素,確需低于10年、超過30年的,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形成論證意見,作為確定出讓年限的參考依據。
第八條 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使用權,在辦理項目核準、規劃許可、建設許可、抵押融資等手續方面,與法定最高出讓年限50年的工業用地使用權具有同等權能。
第九條 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其中采取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可以在租賃供應時實施,在承租人使用租賃土地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后需辦理出讓手續時,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
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的前提下,可以將投資主管、產業主管等部門提出的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
第十條 工業用地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的出讓價格,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地價評估技術要求,按照折算后不低于出讓時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工業用地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的出讓起始價格,原則上依照基準地價對應的最高使用期限進行年期修正。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標準應當與地價標準相均衡。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工業用地基準地價、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確定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土地的租金標準、調整方式和繳付辦法。
租金標準應當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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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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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等規定組織擬定供地方案。
供地方案應當明確地塊的位置、四至、用途、面積、年限、供應方式、土地使用條件、相關約束條件等,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的,成交后承租人、受讓人與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
第十五條??采取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經評估考核達到合同約定條件的,承租人可以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將其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原承租人簽訂出讓合同,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未達到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采取限期整改方式進行處理,整改總期限不得超過1年。整改期滿后仍未達到約定條件的,土地使用權由市、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并根據合同約定處置地上建(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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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約定與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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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減輕工業企業負擔。
第十七條??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除應當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租賃國有土地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當明確規劃條件、建設標準、非生產設施占地比例、產業類型、投資強度、違約責任等內容。其中采取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租賃合同還應當明確約定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投入產出等條件、未達約定條件的處置方式,明確承租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租、轉讓或抵押的條件。
第十八條??采取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土地的,可以結合實際探索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
第十九條??工業用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應當于使用期限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并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的應當于使用期限屆滿前6個月申請續期,續期租金評估期日應當以批準續租時為準。
第二十條??除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按規定重新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續期未獲批準的,工業用地出讓(租賃)使用期限屆滿后土地使用權由市、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并根據合同約定處置地上建(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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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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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市、縣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完善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方式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意見》(晉國土資規〔2018〕1號)、《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工作的意見》(晉自然資發〔2019〕36號)同時廢止。